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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煤电落后产能淘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342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做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暨下达2018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的通知》终于下发。该通知明确了2018年全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的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不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三)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水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

(四)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五)《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六)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