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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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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AT ENERGY AND ELECTRIC POWER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SHAN DONG ENERGY EFFICIENCY ASSOCIATION

,缩写HEPC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山东省内致力于热电行业发展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共同发起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行政上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为热电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平台;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积极进言献策,促进我省热电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山东节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国家和我省热电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我省能源发展规划及部署,参与热电行业的政策研究、调查分析和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传递热电行业的工作信息。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融资信息咨询服务,协调项目与资本对接,拓宽融资渠道。

第八条  搭建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

(一)不定期发布节能减排方面的国家政策和标准、国内外信息;

(二)总结交流热电企业在企业管理、挖潜改造、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把热电行业的规范发展推向更高的水平;

(三)通过节能技术研讨会、现场会、展览会等形式,打造适合会员单位特点的技术产品推荐平台;

(四)发布会员单位信息和需求,每年对会员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评估奖励;

(五)为会员提供媒体支持服务,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九条  为会员单位人才需求提供招聘和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十条  组织专家依据会员单位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协助会员单位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热电产业标准,逐步实现行业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热电企业、社团组织和有关热电产业的科研、设计、安装、教育、制造等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热心热电事业的政府人员、企事业管理干部、工程(设计)技术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相关权力;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研讨、专题论坛等各项交流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客户资源等;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或内部发行的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对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与建设;

(三)参加技术、学术交流,积极提供论文、数据统计、企业信息及经验总结等资料;

(四)宣传本会章程,推荐发展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违背本会章程、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委员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委员单位组成,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职权是: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吸收新会员和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六)选举和罢免委员,并报会员大会备案、通过;

(七)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和专家;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是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节能及热电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赞助或企(事)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四)政府资(补)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按照定额交纳与自愿交纳相结合的原则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上级社团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社团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