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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日期:2015-09-07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浏览次数:213
       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工信部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经商有关部委,制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详细公告如下: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 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 吨;

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 吨;

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 万平方米;

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 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 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三)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铁、锌、铜等金属有害杂质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ppm;

2.应具有涂敷厚度和长度检测手段,涂敷厚度的测量精度为2μm,涂敷长度的测量精度不低于1mm;

3.应具有电池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4.应具有电池电极烘干后的含水量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

5.应具有电池电极卷绕/叠片后的对齐度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0.1mm;

6.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 测试);

7.对于多芯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应具有开路电压和内阻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分别为1mV 和1mΩ;

8.应具有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

三、产品质量及性能

企业产品质量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 部分38.3 节要求的测试,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配备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除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动;不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 部分38.3 节测试时的控制措施。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须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环境适应性检测仪器及设备,具备电池环境适应性检测能力。

(一)电池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2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85Wh/kg,循环寿命≥15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30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2100W/kg,循环寿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组循环寿命≥6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动工具用电池组循环寿命≥5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75Wh/kg,循环寿命≥2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2032 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 型评价结果。

1. 钴酸锂比容量≥ 150Ah/kg , 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锰酸锂比容量≥95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磷酸铁锂比容量≥140Ah/kg,循环寿命8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三元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2032 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 型评价结果。

1.碳(石墨)材料比容量≥32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5%。

2.钛酸锂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硅碳材料比容量≥40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无定形碳负极材料(包括软碳,硬碳)比容量≥250Ah/kg,首次效率>80%,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干法单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10Mpa,(120℃, 1h)热收缩率≤6%;横向拉伸强度≥10Mpa,(120℃, 1h)横向热收缩率≤1%,纵向热收缩率≤6%;穿刺强度≥1.33 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00-750)s/100ml。

干法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120℃, 1h)热收缩率≤5%,穿刺强度≥1.33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00-750)s/100ml。

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60Mpa,(120℃, 1h)热收缩率≤13%,穿刺强度≥2.04N/μm,孔隙率(30-70)%,透气度(150-600)s/100ml。

(五)电解液(含电解质)水含量不高于20ppm,氟化氢不高于50ppm,金属杂质单项含量不大于1ppm。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企业及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单耗指标、制定能耗台帐。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企业或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环保台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四)企业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企业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管理

(一)企业及项目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当相关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或规范。

(二)企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岗位,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相应的安全台账制度,具有产品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具有对产品的安全关键原材料、关键元器件质量、关键工艺环节控制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设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回收电池应符合相关法规、安全要求和标准,积极采取相应各环节安全控制手段,通过锂离子电池相关安全认证。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 1052)。

(四)企业对于可能产生着火、爆炸、冒烟等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风等措施,配备相关的人身防护用具,并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六、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三)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需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融资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相关产品航空及物流运输、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不予支持。

(四)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申报企业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六)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8月31日

延伸阅读: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十一) 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 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十四)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 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 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 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