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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节能量可以卖钱了 先在火电等五行业试行(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147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近日福建省经信委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通知,对福建企业节能量交易程序、规则进行明确,提出买卖双方得提前申请,若节能量供应小于需求量,也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交易。记者了解到,福建节能量交易初期计划选择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再逐渐扩大交易范围。

根据通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福建节能量交易机构,负责为福建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福建节能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在交易初期,福建计划先在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试行。

记者了解到,节能量销售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拟出让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可将其超过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而买方则是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需购买节能量以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双方不能进行直接交易。

据介绍,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节能量交易双方均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机构根据节能量登记情况,汇总可出让及需购买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清单,并发布公告,通知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收到申请后,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将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确定相应的对价后组织交易。若出现节能量指标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另外,福建节能量交易规则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节能量指标出售获利,同时禁止非法操纵节能量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对违规的,交易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止交易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部分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福建通过兄弟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地调研,并参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均衡节能的长效机制,推进福建节能工作持续深化。

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文),规范节能量交易活动,现将《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015年8月21日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在其具体年度节能指标下,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 节能量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节能量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年度节能量指标的提供方和储备方承担全省节能量交易储备和出让的交易工作,负责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

第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交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节能量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向节能量的出让方以及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

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

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责任。

第九条 节能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出让方)、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以及履行储备职能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交易机构。

出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获取对价的用能单位。

意向出让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拟出让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可将其超过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

受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支付对价以达到相应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

意向受让方,是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需购买节能量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

第十条 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主体应通过交易平台与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受让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量交易程序主要包含节能量指标的生成和下达、节能量的核查、登记、交易等环节。

第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交易主体的节能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施节能量交易的行业主要耗能产品(或工序)节能量交易标杆,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指标依据。

第十三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形成的节能量核查报告,作为节能量交易依据。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每年度根据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易主体节能量指标和实际节能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根据节能量登记情况,汇总可出让及需购买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清单,并发布公告,通知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申请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的有效证明;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交易节能量的审批文件;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七)《福建省节能量出让交易申请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以及交易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出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申请购买节能量指标的,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的有效证明;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需购买节能量数量的审批文件;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七)《福建省节能量受让交易申请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以及交易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在收到用能单位提交的出让(或受让)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机构应当向用能单位反馈审核意见;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申请已受理。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征得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节能量交易坚持自愿原则,交易主体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市场出现节能量指标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具体公开电子竞价等交易规则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根据用能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核确定交易主体和年度节能量指标,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等确定相应的对价后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通知交易双方签订节能量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主体的名称、处所;

(二)标的名称、数量;

(三)成交方式;

(四)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向交易机构受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将全额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用能单位向交易机构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机构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将全额交易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入出让方(意向出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作为其完成本年度节能量指标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在价款结算完成后,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省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与省节能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通报节能量交易等情况。在节能量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节能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节能量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节能量指标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节能量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禁止违反诚信约定和本规则规定未依约缴交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履约职责的行为;其他应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以上情况的,交易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止交易名单,并报告省节能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日,是指交易机构的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每份文件多页的,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对节能量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