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政策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动态
山西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环保审批方面不作单独审批要求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47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山西省发布关于印发《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细则》的通知,其中规定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环保审批方面不作单独审批要求,全文如下: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细则》的通知

晋经信投资字〔2015〕96号

各省属企业、央企驻晋一级单位,各省外驻晋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为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我委研究制定了《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为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属于《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范围的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已完成改造验收的除外),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工作。

第四条 可研报告是项目实施的技术可行性依据,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形成最优的技术方案实施改造。

第五条 可研报告应当报送一式三份,上报主体为省属企业集团、央企驻晋一级单位、陕煤化及京能集团驻晋相关企业。

第六条 可研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当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可研报告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省经信委委托省内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研报告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其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意见。

可研报告评估费用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确定,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列入省财政超低排放专项支出。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可研报告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包括处务会研究、会审会签、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签发等。

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保审批、工程招标和节能审查方面不作单独审批要求。

第九条 央企驻晋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

(一)央企驻晋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由集团按程序审批后,由央企驻晋一级单位报省经信委备案登记。

(二)可研报告和集团批复文件齐备的,省经信委予以备案登记,其技术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的根据。

第十条 相关责任

(一)省属企业集团、央企驻晋一级单位、陕煤化及京能集团等驻晋相关企业对可研报告所述情况及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三)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人员在可研报告编制、评估、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