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政策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动态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4  浏览次数:657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已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为 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称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长沙市渣土管理处办理。

        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市场准入。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审批,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行规模控制和监督管理。

        1. 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自有总载质量不少于500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湘AZ专用牌照;

        (2)符合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

        (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

        (4)具有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

        3. 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4.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由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相关证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照;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输企业,由市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二)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考核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规定申请核准设置,不得擅自倾倒、接纳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及消纳场,须按要求硬化场内道路,建设洗车设施,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输车辆装载必须合理达标,实现净车离场,并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扬尘监测装置。

        (三)工地(含消纳场)应派出现场监管人员,对工地现场和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应主动接受监管和现场调度指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秩序。

        (四)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及消纳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处理。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大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引进和推广力度,适时调整其使用范围,分批次、有计划地增加投放,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异动或抵号,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同意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再办理专用牌照。

 

        (三)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现有建筑垃圾和砂石运输车辆中“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淘汰力度。

        五、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监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套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批准在禁区行驶以及超速超载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非法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等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道路,未经核准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本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未按指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扬尘、噪音超标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行为;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未围挡或围挡不规范作业、不文明施工以及场内未进行道路硬化、泥土覆盖等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以及阻碍城管等部门执法的行为。

        六、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营运考核范围。运输企业自主购买与车辆运输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保险,可作为加分项目纳入考核范围。

        七、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可通过资源整合等手段达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条件。

        八、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