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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规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1125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河北省下发关于规范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依据《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5〕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推动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污染治理工程运行后能够持续、稳定达到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现就规范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推进,保证质量。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所有升级改造项目必须履行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手续,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协调组织升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机关、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等部门,统一组织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及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验收工作,杜绝同一项目多次验收。对已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开展验收监测、现场核查等工作,切实做到早建成,早验收,早发挥环境效益。

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完成后,外排各种大气污染物浓度应达到燃煤电厂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应通过新建或改造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实现超低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台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我省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三、燃煤发电企业应委托设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工程环保评估监测工作。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运后,应连续稳定运行15日以上;手工监测采样孔位置、采样平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位置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同时应按技术规范完成CEMS的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达到上述条件后,即可开展评估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以上条件和现场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规定开展评估监测;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现场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实施评估监测。

四、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监测与检查情况,原则在20日内出具评估监测报告。监测期间,需要对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的机组不同工况负荷(高负荷>90%、中负荷75%左右,低负荷50%左右)、不同煤质情况下,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3天,监测结果至少涵盖如下5种负荷、煤质条件:高负荷、近期煤种;高负荷、设计煤种;高负荷、近两年环保指标最差煤质;中负荷、近期煤种;低负荷、近期煤种。设计煤种确实难以取得的,可针对单项污染物对应煤质指标准备燃煤,如燃用与设计煤种灰分相同的煤种,评价烟尘排放情况;含硫率相同的煤种,评价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挥发分相同的煤种,评价氮氧化物排放情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针对每一工况条件,至少采集3个颗粒物的样品。监测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入炉煤质和工况负荷,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提交监测期间及之前15天的完整运行台账。

五、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自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验收决定。监测评估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填写《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提交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接到审核请示后原则上在7日内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现场核查工作,结合监测部门出具的评估监测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在《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六、实施升级改造的企业应认真组织验收档案,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审查、备案。验收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

2、《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项目评估监测报告》;

3.项目环评批复、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验收批文;

4、治理技术方案及污染治理成效分析;

5.项目投资情况及财务决算报告;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以及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七、各市及直管县对本地通过核查验收的项目要统一编号,统一入档。省环保厅将对各地验收的升级改造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责令列出整改清单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对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DB 13/ 2209—2015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济元紫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京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飞、王婷、陈小通、何文杰、文亮、程俊峰、尉亚飞、曹伯堂、谷瑞欣、徐广锋、高翔、耿伟、王春雨、孟欣、于欣沛、孟勃、于海、杜静、康海朋。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20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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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各种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电厂

DB13/ 220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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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现有燃煤发电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3.5

新建燃煤发电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发电锅炉。

3.6

W型火焰炉膛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3.7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和NO2)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的情况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和NO2)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排放要求的一种脱硝工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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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1: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注2:采用SCR和SNCR-SCR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注3:采用SNCR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4.2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注1:采用SCR和SNCR-SCR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注2:采用SNCR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4.3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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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囱排放口

注: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执行时间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4.4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GB 16297。

4.5 在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燃煤电厂,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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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河北省低浓度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颁布实施后,适用于本标准。

5.1.9 国家低浓度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颁布实施后,应优先采用国家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为6%的排放浓度。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