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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9-28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41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16日)

黑龙江省是生态大省,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具有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优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也是我省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依托多年来生态化积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关乎全省人民福祉,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切实把黑龙江省的生态资源保护好,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现就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黑龙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把对现有生态资源保护摆到重要位置,实行铁腕治污、铁规保护,坚决做到“零容忍”“出重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确保生态建设“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秸秆综合利用、小锅炉淘汰、新能源汽车使用等重点问题,全面落实治理措施。坚持分区治理、梯次推进,合理确定过渡期、整改期、恢复期,分阶段淘汰落后产能,分批次退出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推进油城、林城、煤城等资源型城市转型;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形成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坚持立足生态优势,释放发展潜力,积极探索依托生态资源促进发展的有效路径,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开发利用,集中力量把具有特色的生态旅游、养老健康产业做大做强,培育在国内有总需求增长空间与竞争优势相结合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创新驱动,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和科技创新,积极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改进基础设施运行和监管,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经济、人口布局向均衡方向发展,城市空间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

——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能源消耗强度持续下降,资源产出率不断提高,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3.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9%左右。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控制目标以内,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3%。草原生态功能增强,湿地面积不低于8340万亩(含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达到98%以上,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任务

(四)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1.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各地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推进大兴安岭地区、通河县、海林市和富锦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和国家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试点、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推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科学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制定实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努力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建立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各县级行政区域的环境功能类型合理区划,努力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和精细化的环境管理体系。

2.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基本原则,把握人口空间布局、产业布局和社会改革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实施《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高城镇供排水、防涝、雨水收集利用、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所有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强化建设运行管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探索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扩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面积;推动建筑工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泥草(危)房改造,中心村主街路硬化率达到100%。实施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引导农房建设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饮用水安全覆盖率达到100%。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主街边沟硬化率达到100%。因地制宜实施垃圾处理,村庄内垃圾箱设置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推行改灶、改厕、改圈工程,中心村室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新建房屋室内厕所入户率达到100%,中心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展“德礼满龙江”文明礼仪普及等系列文化活动,制定村规民约,抵制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

(五)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全面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高举生态保护旗帜,着力保护好黑瞎子岛、大小兴安岭、兴凯湖、镜泊湖和三江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形成以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张广才岭、老爷岭)森林生态屏障为主体,以松嫩平原农田防护、三江平原湿地修复为两翼的生态格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全省地方天然林全部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推进黑瞎子岛、乌苏里江等界江沿岸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黑龙江、乌苏里江沿岸国土安全。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加强湿地调查监测、科普宣教培训、能力及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执法能力。保护松花江流域带,重点推动“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打造哈尔滨沿江区域“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加强兴凯湖、镜泊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合理制定分区保护与治理策略,到2025年,兴凯湖水质大幅改善,穆棱河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要求,镜泊湖水质稳定在Ⅲ类水体标准。

5.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和投入机制,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加强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私建、滥建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加强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逐步恢复东北虎、东北豹等种群数量,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生生物保护及监测体系建设。在伊春汤旺河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到2020年,我省争取建成4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5处,新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处。

6.强化水土保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万平方公里,治理率达到55%。制定实施《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到2020年,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20个,完成生态修复面积0.2万平方公里,治理侵蚀沟道3000条。

7.加大森林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培育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建设,不断增加改造培育森林资源面积。继续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防沙治沙任务114万亩,沙区森林覆盖率得到提高。加大生态修复力度,逐步将耕种农作物的国有林业用地恢复森林植被,坡度25°以上的要全部还林。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市、区)。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到2020年,力争实现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退耕地块草地植被覆盖度不低于80%,牧草亩产量平均达到130公斤。森林、草原结构趋于合理,林分质量明显改善。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林地和林木流转以及林业投融资改革配套政策,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8.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较2013年大幅削减,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大气环境质量较好的区域要保持当前较好水平,其他地区实现稳步提升。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到2020年,优于Ⅲ类水质(含Ⅲ类)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建设生态拦截沟渠和生态护岸护坡工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大力推行农业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三减”试验,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先进施药机械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制定并执行《黑龙江省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最大程度降低高风险污染物对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执法,提高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

9.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对各市(地)的碳强度考核,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效提高。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和制度建设,实施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建设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家统一市场相衔接,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能力,继续强化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增加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和湿地碳汇,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充分发挥低碳示范试点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低碳城市和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建设,启动低碳社区试点建设。

(六)推动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10.推动科技创新。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扶持国家级哈尔滨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水平。推动生态文明领域科技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支持生态文明领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力度,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建立高水平人才团队。创建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地区,推荐6~8个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组织定期统计试点数据中心的自监测数据,加强对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创建的指导和支持。到2017年,试点数据中心能效平均提高8%以上。

11.发展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养老、健康产业,重点发展休闲娱乐、候鸟式养老等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养老服务业,重点打造“天鹅颐养”联盟品牌;积极发展以健康服务为重点的养老旅游;加快推进黄芪、五味子等北药种植及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打造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鼓励利用工业园区、商服、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强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和水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发展温室农业、旅游开发、城市供暖等地热能利用。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提高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扩大绿色食品种植基地面积,力争生态高标准农田达到1亿亩,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7400万亩。依托整体生态化的核心优势,在具有竞争力的森林、湖泊、北极东极地理概念、界江及边境游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湿地旅游,让游人适度、友好地接触和了解湿地,形成更有竞争力的夏季旅游产品组合。坚持林业经济林中发展、林区工业林外发展,着力打造东宁木耳生产加工、哈尔滨食用菌加工交易、穆棱木材加工、阿城森工木业园区等产业集群。整合和叫响“北大荒”“黑森”“九三”等品牌,发展壮大龙头企业。

1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装备、石化、能源、食品、冶金、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促进旅游、文化、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增量提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管理。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关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争取将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围绕“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扩大参与国际产能合作规模,推进电站设备、铁路货车、飞机、重型数控机床等重大装备“走出去”。在产业项目建设中,不破坏生态环境,不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突破政策法规底线,更加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油城、林城、煤城等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有序推进资源加工向下游产业延伸。推动石油炼化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发展和木材精深加工,实现资源的多环节加工增值。

(七)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转变

13.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到2020年,争取全省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00家。到2016年,省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7年,地市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8年,县区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重点工业行业、企业集聚区水污染,监管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监管;积极推进新建热源项目招投标,加大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全面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加大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督促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煤质,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4.发展循环经济。深入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试点工作,实现园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发展。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减少水泥、石灰、有色金属、钢铁等产品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推动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宾西、海林市、牡丹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项目等已有各类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及工程建设。积极推动30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在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纺织等行业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推动实施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基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工程建设,谋划建设一批秸秆发电、供热项目;积极推广和扩大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模式的实施范围;力争到2020年,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年消耗秸秆860万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力争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15.加强资源节约。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完成50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达到1500万亩;新增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全省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加强城市节水,鼓励双鸭山市、鹤岗市等煤城开发利用矿井疏干水,哈尔滨市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推进哈尔滨市、大庆市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逐渐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推进哈尔滨市、鹤岗市、牡丹江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按计划完成试点建设任务。从严控制城市房地产建设用地,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和优化。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大量非常规能源,非传统矿产、共伴生矿产、低品位矿石、难选冶矿石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用能需要。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6.健全法规规章。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地方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国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内容的要求,适时开展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推进林地、湿地、耕地、草原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17.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并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等为重点,构建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围绕生物医药、绿色食品、新材料、新能源等“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构建产业化标准体系;围绕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加强大气、水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哈尔滨市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国家重点地区标准,统一制定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人员划转,2017年初步完成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登记标准等项工作。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积极开展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完成全省国有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源头把控不合理能源消耗。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用水台账建设。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

19.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规范实施程序,对查封、扣押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0.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制度,完善乌裕尔河、讷谟尔河、双阳河、牡丹江、倭肯河等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完成8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开展市、县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机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林地面积占补平衡,依法开展被侵权占用林地的清理回收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毁林、毁湿、毁草行为。到2020年,确保森林保有量不低于2150.3万公顷。出台牧区非基本草原占用总量控制意见。

21.完善经济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天然气存量和增量价格并轨,推进落实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完善环境价费政策,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22.推行市场化机制。在节能环保领域探索推广PPP模式,培育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市场化新机制,加强要素资源的优化融合和政策集成。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国家分配的建设规模实施投资主体公开招标。鼓励污水、垃圾处理领域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分散运营模式,推行跨区域建设运营试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投资企业区域性特许经营权,实行统一管理,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参与电机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等国家和省重点节能改造工程,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实力、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搭建工业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生产企业与重点使用单位对接交流平台。深化环境公用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工业园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集中式、专业化治理。

23.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探索在穆棱河、呼兰河流域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省级财力,逐步扩大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规模,提高补偿标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4.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市(地)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25.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节能减排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责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九)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和执法监督

26.加强统计监测。积极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完善政府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到2020年,力争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端平台建设率达到80%,全部纳入实时监测范围。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和监测,建立起覆盖全省市、县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全省设立1000个监测点位。优化水环境监测网,实现国、省控断面覆盖到县;加强对城市地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严格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和应急供水能力,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建立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遥感监测实现覆盖全省13个市(地)本级和63个县(市);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现整体验收。

27.强化执法监督。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杜绝环境监管随意性。实施网格监管,明晰层级监督责任,实现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综合网络平台。修订《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林业综合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2017年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察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十)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28.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开展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文化,提升公众生态道德意识。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宣传,大力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推选出一批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为全社会树立典型和榜样。

29.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居住,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继续推进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电动汽车在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争取“十三五”期间有计划地在哈尔滨市等中心城市的公交行业普遍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以及充换电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布局,对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确保补贴足额到位。推进哈尔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绿色化创新,努力减少以至杜绝资源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费现象,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

30.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尊重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增加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1.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共同落实。

32.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健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破解矛盾和问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省发改、财政、编办、法制办、住建、水利、环保、林业、交通运输、审计、统计、监察、国土资源、农委、工信、质监、物价监管、畜牧兽医、机关事务管理、农垦、森工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任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33.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方案,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要素条件,积极探索实践本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有效路径和运作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4.扩大交流,广泛合作。不断深化和扩大与俄罗斯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持续开展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和中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跨界自然保护区工作,如期举办黑龙江省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双边环境保护合作会议,进一步拓展环境污染应急和环境教育等方面合作范围,扩大合作成果。鼓励、指导边境城市开展与俄方相邻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35.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保证全面完成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原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