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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243
       北极星核电网讯: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了关于批准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离开90%额定功率控制点的请示》(福核发〔2015〕41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2日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在按90%额定功率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继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提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二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提升功率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9日印发

附件

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5 年8 月31 日至9 月2 日

一、检查依据

(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相关核安全规定及导则;

(三)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检查内容

(一)系统调试项目完成情况;

(二)调试缺陷、不符合项和异常的处理情况;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技术规范执行、维修管理、定期试验等;

(四)运行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经验反馈情况;

(五)系统和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

(六)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15 年8 月31 日至9 月2 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1)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机组调试项目执行、系统和设备缺陷处理、首次并网后运行管理、运行事件和内部事件的处理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别对系统调试与缺陷处理、运行管理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抽查了运行事件的处理情况、调试和运行的相关记录文件,并与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论和要求

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前调试大纲要求的相关调试试验基本完成,相关系统临时运行移交完毕,调试和运行工作、提升功率的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运行技术规范基本得到了有效执行。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福建福清核电厂二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前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营运单位对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针对部分调试程序中的试验项目与调试大纲不一致的问题,如《发电机带负荷时AVR 检查试验》中缺少调试大纲要求的项目,营运单位应全面梳理调试程序与调试大纲试验项目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升版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调试大纲开展调试活动,在离开90%功率平台前完成未执行的试验项目。

(二)针对部分调试试验未按照试验程序、调试大纲进行试验参数记录和结果评价的问题,如落棒试验未记录落棒速度信号;甩负荷孤岛运行试验未评价震荡的阻尼比等,营运单位应全面检查调试试验记录和结果评价,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确保调试试验的有效性。

(三)针对部分调试程序变更后未按照《调试文件管理》要求填写《文件修改跟踪单》,如TP-2-GPA-50 等,导致与调试大纲相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按照调试管理程序要求,对调试文件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试验项目完整有效。

(四)针对《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中产生第一组“设备不可用事件”(I0)的试验项目清单缺项、未按照规定记录第一组I0,以及I0 缺少机组状态信息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运行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I0 管理,确保系统和设备满足运行要求。

(五)针对乏燃料水池温度高、温度高高报警值分别设置为65℃和70℃,超出《运行技术规范》规定的10℃至50℃限值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离开90%功率平台前修改相关报警卡定值,满足《运行技术规范》的限值条件。

(六)针对堆外通量测量电离室刻度试验中堆芯测量系统5 号中子探头多次卡塞异常未处理,也未在调试报告中记录的问题,营运单位应严格按照《调试报告编写规定》要求,记录试验过程中的异常,并及时消除异常,确保系统和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七)针对部分系统设备缺陷处理工作文件包中缺少操作人员签收、部分调试授权证书基本情况栏缺少员工编号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文件记录管理,规范内容填写,确保文件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检查组提出的以上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应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在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