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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05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浏览次数:25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 监管有力、 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2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 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 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 规则、 机制建设为核心, 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 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 通过科学、 规范、 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 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 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 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同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积极性, 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 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 有效的价格信号, 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 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 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 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 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 费用、 供输售电量、 负荷、 用户报装容量、 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 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 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 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 基期准许成本, 是指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347 号) 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三) 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 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

       1、 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 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其中: 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 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 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 负荷增长、 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 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原则上参考电网企业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历史转资情况, 并考虑今后经济发展需求, 输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 首个监管周期,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 75%计算。定价折旧率。 根据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 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 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 修理费、 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 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材料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 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1%核定。修理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 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1.5%核定。职工薪酬。 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其他费用。 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 70%, 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2.5%核定。

       2、 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内退役、 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 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 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 负荷增长、 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 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 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 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二)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 形成的, 为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所需的, 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配电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 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 电网通信、 技术监督、 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 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 多种经营企业及“ 三产” 资产, 如宾馆、 招待所、 办事处、 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 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 ; 抽水蓄能电站; 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 ; 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 但不符合电力规划、 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

       (4) 企事业单位、 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5) 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2、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 主要包括软件、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特许权、 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3、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 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有效资产±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有效资产

       1、 基期有效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资产中,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核定。

       2、 监管周期新增有效资产。 根据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并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 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 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 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四)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 权益资本收益率, 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 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 无电地区建设、 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 其中, 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 按 1%核定; 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 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国家 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 首个监管周期, 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 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 按照基准利率核定; 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 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 50%核定。

       资产负债率。 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 条件成熟的地区, 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 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 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第十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计算公式为:

       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 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第十一条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 是指通过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 不包括以下项目:

       1、 通过其他独立或专门渠道向特定电力用户回收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电气化铁路供电配套工程还贷电价加价收入、 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对应电网企业投资的接网工程)、 高可靠性供电收入、 一省两贷或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2、 省内共用网络服务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取得的输电收入等;

       3、 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政府补贴收入, 如国家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

       4、 已经在准许成本中扣除的项目;

       5、 其他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三章 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 ÷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其中, 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 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一) 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750 千伏) 、 220 千伏(330 千伏) 、 110 千伏(66 千伏) 、 35 千伏、 10 千伏(20 千伏) 和不满 1千伏等 6 个电压等级。 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 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

       (二) 用户类别分类, 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 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

       第十四条 计算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 峰荷责任、 输配电量、 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 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输送电量。

       第十五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 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 用户负荷特性、 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 条件成熟的地区, 可在不扩大交叉补贴规模情况下, 结合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理顺, 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

       第十六条 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 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用电情况自主选择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或者单一电量制输配电价。 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 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 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 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第十八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 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 输配电价改革初期, 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 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 具备条件的地区, 可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电压等级、 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级电网企业测算并申报, 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新增投资、 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 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 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 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 70%予以扣减。 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 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第二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 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 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 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供电可靠率、 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