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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试点 四省份确定为试点地区
发布日期:2016-09-22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32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决定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制度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发改委指出,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地区要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通过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初始用能权确权的科学性,有偿使用制度的公平性,核算核查的规范性,定价机制的有效性,并出台配套激励和约束政策,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协调。

        本批试点的时间安排为,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到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试点地区可在本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若干地市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区域。

        发改委要求,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

        发改委提出,要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平衡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的利益,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现有企业负担。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

        同时,试点地区要制定发布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能源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规范机构行为,建立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平台等。

        能权的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交易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