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替代DB33/2147—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3/2147—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新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有效小时均值”“封闭”“密闭”“无组织排放”(见3.9、3.10、3.11、3.12),删除了“氧含量” “环境空气敏感区”(见2018年版本的3.6、3.11);
b)更改了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2018年版本的表1);
c)增加了氨的管控要求(见2018年版本的表1);
d)增加了其他生产工序的颗粒物排放要求(见4.1.6);
e)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4.3,2018年版本的4.3);
f)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2018年版本的表3);
g)更新了附录A、附录B的内容(见附录A、附录B,2018年版本的附录A、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