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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挑战如此之大?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壹条能  作者:壹条能  浏览次数:694
 

美国向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艰难过渡

The Difficult Transition to Competitive Electricit in the U.S 

 

作者简介

Paul Joskow教授

1968年获得康奈尔大学学士学位,1972年获得耶鲁大学博士学位。于1994-1998年任MIT经济学院主任,1999-2007年任能源与环境政治研究中心主任。他在MIT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产业组织理论、能源和环境经济,竞争政策和政府产业管制。Paul Joskow教授共有6本著作,发表了125篇论文。

 

 

 

     在美国,电力市场改革在很多州都从错误的地方开始,部分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和他们的建议者低估了成功引入竞争性批发零售电力市场的技术性和体制性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低估这种挑战其实是一种策略,反映出部分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为自身谋利的努力。同时,也反映出无知、政治壁垒、如何最好的进行电力重组来支持竞争,和设计出最有效的批发和零售市场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形加强了政策制定者的自然倾向性,那就是把电力改革当做政治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反过来,这又造成在电改和市场设计时的诸多政治妥协,将许多不同的电改模型拼凑到一起,而这些模型并不能很好的融合

 

     为什么通过引入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竞争来改变管制下的垄断电力工业的挑战如此之大?原因非常多。

 

     第一,电力拥有不寻常的物理和经济属性,这也使得将层级结构改变为去中心化的市场结构变得尤为复杂。因此,电力竞争性重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个不断从实践中学习并且不断修正市场规则、监管安排和管理机构的过程

 

     第二,理想情况下,重组会将竞争性发电和市场功能从管制的输配中分离出来。如果发电份额过于集中,则会将发电权会进一步拆分来解决市场力的问题。横向集成输电资产本会使地区输电公司拥有一个大区域上的输电网络,这也是英国威尔士,西班牙,挪威,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亚伯达的电力重组方式。

 

     第三,美国的电力工业历史上是由各州自行管理。每个州对于建立竞争性批发和零售市场,重组公共事业公司都有不同的看法。与其他经历过电改的国家不同,美国没有明确一致的国家法律作为全国性政策来指导建立批发和零售市场,因此各州联邦政府便有权利去做出必要的重组计划和市场设计工作。


     美国国会没有通过法案来强制全国完成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因此,美国完全依赖于各州的提案和FERC的努力来依据有限的《联邦电力法》来引诱和鼓励各州和他们的公共事业公司去建立电力批发市场和输配电企业。


     想要强制一个州去接受某项政策是非常困难的;而要强制私人公司剥离资产,在不给予他们财政补偿的情况下,实现垂直和横向的重组更是困难重重。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电力重组是与州立政府财产私有化同步进行,因此不需要面对政府接收私有财产所产生的问题。结果就是,为了取得进展,FERC必须采取多样的法规和体制安排,为企业提供多样的吸引条件,来弥补缺乏有效支持下进行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电力改革。

 

     第四,在小范围控制区域对相对较小的公共事业公司进行纵向整合,并加入各州监管,从历史角度看限制了对传输容量的投资,而这些传输容量为发电厂在大的地理区域提供了强有力的连接。

 

     比如,新英格兰州只有1500MW的传输容量来连接其他六个州。宾夕法尼亚、新泽西、马里兰、特拉华和华盛顿特区,自上世纪20年代起,主要的公共事业公司都加入了PJM,他们有很稳定的内部传输网络,而与其他州之间的传输容量却仅仅有3500MW。

 

     控制区域的内部网络结构通常反应了公共事业公司的发展,从20世纪初,发电厂最早建设在或靠近负荷中心,州际传输主要是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而不是为了获取较远地方的廉价电力,而且也没有必要为了控制由于传输限制产生的市场力而进行输配容量的投资。因此,当电力批发市场由于区域扩张的限制开放时,传输网络是有效竞争的一个潜在的严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