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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17  来源:山东省电力业务许可  作者:山东省电力业务许可  浏览次数:31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统筹规划自备电厂建设,规范自备电厂运营,促进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整体安全水平,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推动我省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促进自备电厂有序发展。

      (二)分类指导,确保稳定。对燃煤自备电厂和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进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自备电厂作用,提升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节能减排,提质增效。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提升自备电厂能效和环保水平。

      (四)公平负担,平等竞争。加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基本电费等政策研究,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促进自备电厂公平负担,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五)加强监管,规范运行。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加强建设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一)严格控制新上燃煤自备电厂规模

      1.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核准。除国家、省规划的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

      2.自备电厂机组要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火电建设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发展

      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自备电厂,其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本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上网销售或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周边供热。此类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鼓励自备电厂并网运行

      1.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按照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的有关规定做好系统接入服务。

      2.自备电厂并网应符合山东电网并网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按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计量和热力在线监测等装置,确保并网安全。

四、加强生产运行管理,规范企业运营

      (一)加强生产管理

      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加强设备管理,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按调度指令启停机组、接带负荷,合理组织设备检修。

      (二)加强自备机组并网运行管理

      全省直调自备电厂余电上网的应参与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调压等辅助服务,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发电上网曲线安排机组生产,维护电网运行安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原则上不参与电网调峰;确需调峰的机组,不得因调峰引起余热、余气对空排放。

      (三)鼓励自备电厂企业实施改制

      自备电厂企业可以与国有电力企业等社会资本合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由社会资本收购,或由原投资企业全资经营。改制后,可以保留原自备电厂性质,也可以自愿转为公用电厂。

      (四)加强计量和统计管理

      1.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发电机出口、上网关口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用电侧安装用电信息采集装置,并具备远程实时自动采集功能,接入电网企业相关信息采集系统。关口计量点的设置和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所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电能计量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计量和计费要求,并能够分别计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分类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等。

      3.计量装置安装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发电机组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作。

      4.自备电厂应按国家统计制度及山东省电力统计相关规定和程序,按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五、加强规费征收管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一)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探索研究取消系统备用费。

六、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

      (一)推进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环保排放标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自备电厂要限期完成改造。2017年6月底前,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必须全部实现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其余10个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电厂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全省常规燃煤自备机组能耗、水耗水平要与公用机组相当,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标准要求。

      (三)鼓励自备电厂实施容量替代。煤电小机组较多的企业,可通过新建背压供热机组或容量替代新建高效煤电机组等方式对现有机组进行整合,优先支持容量替代比例高的项目列入煤电发展规划。

      (四)淘汰落后机组。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应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到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予以关停。关停机组相应设备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关停的自备机组在一定补偿期内给予发电量计划补偿,通过替代发电方式由高效、环保大机组代发。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偿电量计划按本机组近3年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确定。

      (五)推动燃煤消减。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七、明确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一)确定市场主体。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授权企业)成为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进入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二)有序参与市场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发电市场主体后,其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平台交易。

      (三)平等参与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仍需使用公用电网电力电量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八、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电力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自备电厂管理,主动履行自备电厂的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备电厂的规范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自备电厂项目规划管理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将自备电厂纳入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做好供需衔接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对自备电厂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环保指标管理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自备电厂价格政策制定、价格监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负责自备电厂缴纳中央政府性基金情况的征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自备电厂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自备电厂市场主体认定等工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网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政府性基金代征和电量计量、统计等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备电厂的政策、要求。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要承担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