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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尚需完善
发布日期:2016-06-12  来源:热电行业微信平台  作者:刘博  浏览次数:97655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热电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办法》印发后,掀起了一股关注热电行业发展的热潮,也出现了不少对《办法》的解读,各地区在转发和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要求。如何将《办法》落实并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是一个新的问题,需要逐步解决。

 

     一、关于规划编制。

     《办法》指出: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同时明确: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目前各编制单位均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制,其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从当地的能源需求与来源出发,仅考虑缺电因素;为上项目而搞规划;未按要求做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的方案比较;只考虑上热电项目,对垃圾发电、生物质能源,热泵、沼气、太阳能等未论述;经济效益计算太理想,热电厂投产后达不到理想值;供热机组的选择未做方案比较很多热电联产规划未突出节能环保的主题,未强调热电联产的建设应以供热为主增加电力供应只是付产品,等等。《办法》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要求措施,有助于弥补热电联产规划编制中不足,但还应注意完善以下方面:

     1、要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国家一系列规定,真正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编制经费纳入地方年度预算,不能因上项目而搞规划;坚决杜绝项目单位出资编制规划的行为。

     2、尽快出台《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在《大纲》出台前,鼓励省级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

     3、做好热电规划与《电力规划》、《能源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关于淘汰小热电。

 

     《办法》提出: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

     发展热电,应以效率高低论英雄,而不能以机组大小论英雄。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机组应当淘汰,但绝不能因为是小热电就被淘汰。虽然热电联产非常有效地克服了热电分产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合理、高效、清洁利用能源的重要技术措施,且热电联产比热电分产效率高30%;但是,在能源利用中,还不能简单地对热电联产和热电分产比较,更应对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发电为主的热电联产进行比较。2*B50MW机组和2*C300MW机组的供热量相差不大,但供电标煤耗要远低于后者就是例子。近年来大型抽凝供热机组增幅远大于供热增幅,说明很多企业假借热电名义上马火电,同时也是导致目前煤电过剩的原因之一。因此,热电行业要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不能盲目淘汰小热电。

     三、关于机组选型。 

 

     《办法》只是对背压机组、大型抽凝机组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的建设条件和选型进行了论述。但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各地对工业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锅炉后,面临着生产用气不稳定等情况,这种不稳定主要由于昼夜不稳定,其次是季节不稳定和市场不稳定造成的。因此应加强对新建和改造机组选型的技术比选。为满足工业生产,稳定机组运行,应考虑对抽背机、后置机和抽凝机等机型的论证。客观上讲,热电企业“一抽多背”的机型匹配是合理的,但需克服政策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热电行业的科学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关于热电企业发电直供。


 

     《办法》提出: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当前我国很多热电联产机组建在热负荷的中心,许多工业园区内均建设了热电机组,这些机组与热用户仅有一墙之隔,而且热电厂的上网电量可以就近消化。因此,应加快推进大用户直供电,这不仅减少了电网输、变电工程费用,而且降低了电网线损率,既省钱又安全,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虽然《办法》和电改9号文中均引导、鼓励、支持热电企业发电直供,但尚需《电力法》进行法律修订;同时,在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中按照电改配套文件的要求开展直供电。在已成立的交易机构中,不少机构是省级电网独资,不仅违反电改配套文件的要求,也使得热电企业发电直供增加了变数。另外,仅仅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企业发电直供是不够的,应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热电企业统一政策。

     五、关于价格扶持。

     《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以各类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电价。

     山东省已明确对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行容量电价和标杆电价的两部制电价政策,这对热电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容量电价资金如何落实和支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六、关于监管机构。

     截止2013年底,我国热电联产年供热量324128万吉焦;6MW及以上热电联产装机已达25182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装机容量的29.12%,占全国发电机组总容量的20.3%,位居世界第一。十三五”时期将改造3.5亿千瓦火电装机为热电机组,使热电占总装机比重从2013年的20.3%上升为2020年的近40%。全国近60万台燃煤小锅炉也将由热电联产部分替代。因此,热电行业在能源绿色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我国的能源主管部门中,尚没有一个司甚至处级单位专门管理热电,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是如此。《办法》虽然强调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但很难做到系统管理。因此,专门设立热电管理机构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刘博 山东省热电设计院院长,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节能协会热电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