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资讯
节能低碳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节能低碳
“毒地事件”:暴露我国环境风险评估缺陷
发布日期:2016-04-22  来源:千篇一绿  浏览次数:120

导读: “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常州场地污染事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说。近年来,地下藏毒,周边居民举报的新闻频见报端,媒体聚焦、教育部与环保部督查使得常州成为暴风眼,再次暴露出我国健康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缺失等问题。

对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的“毒地”话题,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常州事件中首先要“打板子”的,不应是环评,而是规划部门。

在环保系统内,环境健康管理十分边缘化,环保部环境健康处只有“半个人”。

“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常州场地污染事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2016年4月18日,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说。这位土壤修复的专家长期和污染场地打交道,深谙中国毒地的隐蔽性和严重性。

此前一天,央视报道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多位学生生病,原因可能和附近废弃工厂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相关。

近年来,地下藏毒,周边居民举报的新闻频见报端。早在三个月前,媒体就曾报道过常州事件,这一次,媒体聚焦、教育部与环保部督查使得常州成为暴风眼,再次暴露出我国健康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缺失等问题。

事件引起环保圈热议,直到午夜一点,还有人在微信群里讨论。如同前些年食品安全事件一样,他们希望借助舆论,缓解环境健康管理长期被忽视的局面。

只是这种忽视听上去有点尴尬,因为我国环保法第一条规定就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环评是个筐,却不装健康”

和过往的多次突发事件一样,首先被揪出来的是学校的环评。

这份2012年的环评在“周边污染源调查”部分点出:“项目北侧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已经受到了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并提出注意污染地块开展场地修复后,空气污染对在校师生的影响。

环评单位注意到了健康风险,却寥寥几句带过。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包存宽认为,学校本身对周边的环境影响较小,因此编制环评报告表即可。然而,这恰恰忽视了学校是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重点目标,必须要就周边现有或潜在的污染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做重点评估。“当前的环评思路,缺乏灵活性。”

“环评是个筐,却不装健康。”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与健康数据中心研究员王建生说,“国外的环评会评估健康风险,中国的建设项目环评却不评,规划环评要求了,效果待观察。”

中国环科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段小丽介绍说,事后证明人的症状和污染的因果关系很难,不是短期和小样本的调查就能得出结论。但从国际经验看,不是一定要证明因果关系。比如日本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的公害病认定就没有强调因果关系,而是首先划定区域:你在这个地区居住了多少年,这里的污染超标了,你又出现了某些症状。

“所以环境健康管理原则是强调风险防范,防患于未然。当周边有污染源、人有暴露途径,比如空气、饮用水等,周边的人有知情权,需要被告知风险。”段小丽说,“等到人们得病了,就已经晚了。”

进一步的,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程红光看来,当前我国环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更应该突出规划环评中的健康影响分析和评估。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常州事件中首先要“打板子”的,不应该是学校的环评,而是规划部门。

“规划从源头上控制了风险,是治本的方法,也是国际经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杨说。工厂和居民常常是先来后到,如果规划部门在污染源附近批了住宅或学校,环保部门只能事倍功半。

常州事件中,也是先有化工厂,再建学校。

中国不缺乏相关规定。早在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就规定规划环评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对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但这条规定很难实施,直到2014年,修订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提到了24处“健康”,对于如何评估进行了细化。

“阻力仍然很大,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划环评做过健康影响评价。”参与导则修订的程红光失望地说。

环评单位不懂技术是一个原因,程红光跟着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给环评单位做过培训;健康影响的不确定性也给决策部门加大了决策难度,凭什么风险达到10的-6次方就可以批,-5次方就不批了?

但程红光觉得,这些问题其实可以解决。例如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时,也得按照当地的要求做环评,涉及健康问题工作也要开展。

不愿意做健康风险,根源还是“太敏感”。公众并不懂得COD、二氧化硫等污染指标和自己的关系,但一旦被告知这项目可能导致患某种疾病的风险增加多少,项目实施的阻力就会增大。

在一次有关环评研讨会上,程红光做完报告后,一位专家点评说,“健康评估是很重要,不过应该是50年后再考虑的事情。”

程红光认为,如果不及早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以积累技术和方法,环评机构的技术水平就不会上升。而且这十几年,国内的环境健康基础力量已有所加强,可以选择典型行业如冶金、化工等先推行。

主要责任在企业

关注污染场地修复的高胜达则提出另一个视角:“现在大家把目标集中于环评、施工方的二次污染,但主要责任不在这里,而在污染企业或责任方。”

2004年,环境保护部就印发了通知,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地进行调查监测,报环保部门审查。

十年后的2014年,环保部再次联合工信部、国土部和住建部下发通知,进一步规定场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人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相关材料要在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通知规定了谁来做、谁来监督,对于怎么做,也有四个配套标准。其中包含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更规定了开展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这个充满了模型的导则与国际接轨,主要参照了美国环保局和材料标准的技术方法,北京市在2009年就有了类似的地方标准,国内有环科院等专业机构具备按导则进行评估的能力。

不缺规定,不缺技术,可是,风险评估的工作难让人满意。“国内的场地修复还是轻视调查和评估,更愿意花在修复工程上。就像宁可多花钱治病,而不是诊断病情。”高胜达打了个比方。

我国没有土壤污染防治法,连“土十条”也千呼万唤未出来,这一纸通知并没有强制力。

“有的业主甚至不知道这个要求,找个当地专家问问,以为做个环评就可以了。”高胜达说,“但是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环评的技术方法、路线都不一样。”

从事风险管理二十余年的南京大学教授毕军曾称:“我们呼吁设立《污染责任与损害赔偿法》。目前的环保法律在责任追究方面不到位、缺乏具体操作的条款。有了这部法律,类似工厂搬迁后的污染场地损害可以追溯责任。”

高胜达还强调了市场的作用——在交易土地时,企业需要告知土地收储所污染信息,事后若发现隐瞒则会遭到起诉。污染的土地卖不出去,日常监测和评估就会成为企业内部的责任,不会等到搬迁时再来修复,花费也少得多。

“希望常州事件能推动‘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进程。”高胜达说。

一个处,半个人

追溯历史,环保正是从公害病开始受到关注,我国卫生工作也有环境健康管理的基因,公共卫生课程里有环境医学,卫计委疾控局下属有环境卫生管理处。

在环保系统内,环境健康管理十分边缘化。在日本和韩国,环境健康都是司局级机构。但在中国,环保部环境健康处却只有半个人——除了环境健康,这个人还需负责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各地环保厅、环保局更少有环境健康对应机构。

只有这半个人开展的环境与健康工作,竟然是越权。据王建生介绍,在国务院给环保部的三定方案中,没有相关职能。一次建设项目环评开展健康影响评价的研讨会上,一环评公司老总直接回绝:“等国务院给你们授权了,再说这事儿。”

2007年,卫生和环保两部委联合16个部委局制定并颁布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规定卫生和环保作为牵头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但这只是个倡导性文件,各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未明晰,文件中提到的部门间资源共享等事项至今并未落实。

2016年全国两会,环境法专家全国政协委员吕忠梅教授就提交了相关提案,建议在国务院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增加“环境保护部承担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职能”,尽快取得行政授权。

即使环保法第一条就写了“保障公众健康”,长期以来,环保系统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问题一直比较抵触,认为是给环保惹事儿。对此,从卫生系统调入环保系统的王建生感受深切:“我提出以健康优先理念推动现有环境管理手段改革,竟然有相当多的环保系统专家认为这超前了,甚至说搞环保的搞健康就是瞎折腾。”王建生气愤又无奈。

环保部门的工作重心正从总量控制向质量改善,但在环境健康学者来看,单纯的质量改善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

环境土壤镉污染超标严重的贵州赫章,环境卫生标准却达标的例子并不罕见。有时真正产生影响的污染物,并不在标准中。比如常州事件中,真正引起关注、产生健康影响的不是二氧化硫等常规指标,而是氯苯等有机物。

程红光建议,国家在强调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每个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产业情况,筛选优先控制的污染物,开展健康风险评估。一方面改善质量,一方面控制风险。”段小丽希望推动更多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的编制,目前除了污染场地,区域规划中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导则、大气和水的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都没有。

如同环保法中“按日计罚”有实施细则,环保部正在编制《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以落实环保法第39条。这些专家都参与了相关工作,但王建生依然强调,“中国不缺规章制度,最重要的还是落实。如果已有的政策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常州类似事件应该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