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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破冰”艰难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李禾  浏览次数:173

■第二看台

2015年是新《环保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日前发布了《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及2016年重点工作》报告。对新《环保法》修订时,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说,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工作的开展较2013、2014年顺畅,2016年将由量的探索转向质的深化。

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

仅14个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

根据报告编写组能够搜集到的资料,2015年,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九家社会组织提起,或加入成为共同原告参与了37起个案,其中有6起在2015年审结。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缺乏程序法的明确授权,根据搜集的资料显示,上述案件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5年,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10起,其中新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8起;监督调查环境污染案件11起,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3起。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十四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其中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从2015年7月开始在试点地区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据《方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据不完全统计,检察机关在2015年共提起七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两起已判决结案。检察机关提起的七起公益诉讼中有五起是行政公益诉讼,两起是民事公益诉讼。

1000多个社会组织有起诉资格

仅9家成为原告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说,经过了近十年的艰难探索和推动,2015年,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分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两大类。

据有关统计,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环境保护相关社会组织有6000多个,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据此,全国应该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

然而,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这9家环保组织里,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自然之友、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外,另外6家是首次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据自然之友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很少,而福建绿家园、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湘潭环保协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绿色浙江等是这里面首批勇于实践的环保组织。

一些社会组织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可以多种方式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CLAPV)作为数起自然之友等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起诉单位,通过为原告提供代理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等形式支持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亟需在全国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较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这个数量还太少;担当原告的社会组织仍是个位数;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一些省市地区尚没有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立案。

他表示,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一步步在实践中摸索经验、鼓励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更需要与其他环境制度协同共同推动环境法治的实现。

曹明德认为,一些个案未被立案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第二,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比较明显时,环境司法如何能够保持独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响是关键。第三,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很多地方法院对社会组织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地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事实上,在严重的环境现状下,环保社会组织可以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更积极作用,对行政执法形成补充。

2015年,仅9家社会组织担当原告,如此少的数量,除了法律对主体资格有较严格限制外,也说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尚需提高,能力仍需培养。因此,曹明德建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尽量放开,鼓励更多社会组织成为原告;加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方面支持,包括设立专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解决诉讼成本高等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