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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3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浏览次数:226

鲁监能市场[2016]19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

为深入推进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引入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依据《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鲁监能市场[2014]25号)、《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以及省政府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5]102号)精神,我办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规则要求做好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工作。请各发电企业、各电力用户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做好集中竞价的准各工作。

附件: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6年2月17日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引入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依据《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鲁监能市场[2014]25号)和《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 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输配电价核准前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 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和运营机构(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四条 现阶段我省电力直接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为主、集中竞价方式为辅,且不限定年度内集中竞价交易频次,交易频次随电力市场的逐渐成熟适当增加。

第二章 交易电量与交易模式

第五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

第六条 交易模式。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的统一出清模式。

若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七条 价格基准。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量电价为基准。

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公布。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年中如遇电价调整,按照平均调价幅度相应调整并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八条 申报方式。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用户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MWH。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高于(低于)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目录电价。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用户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

第九条 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量,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月的电量。

第十条 价格限制。为保证集中竞价交易顺利实施,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发电企业和用户申报的价差最大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公布的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的±15%。

第十一条 市场出清。闭市后,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一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当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

当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价差对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并按中标电量比例分解到机组、到月度。

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十二条 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集中竞价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5个工作日,由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和开市、闭市时间。

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后持续接受申报数据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开市后,发电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在集中交l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

在开市期间,发电企业和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十五条 闭市后,由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和价差,形成出清结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交由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

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再次进行市场出清,并将出清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向市场发布。

第十七条 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发布。交易机构应在调度机构完成最后一次安全校核后,将最终出清结果和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

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分解到月、到机组),市场出清价差。

第十八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章 交易结算

第十九条 结算依据。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交易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结算顺序。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时,首先结算集中交易电量,再结算双边合同电量。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格。发电企业公用机组集中竞价成交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自各机组结算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我省企业自各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机组上网电价中包含环保电价的,相应加上环保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用户集中竞价成交电量的结算电价按对应目录电量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有关规定暂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 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月度发电计划安排。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集中竞价交易结果,连同发电机组其他电量一同安排月度发电电量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处理,暂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 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由所有中标机组按中标电量等比例承担。

待条件成熟时,统筹制定偏差电量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支持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按本规则要求建设相应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台,并做好运行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要明确涉密信息知情人并报我办各案。

第二十七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