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光伏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楼宇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按需开展用户侧储能电站、虚拟电厂等建设。鼓励开发区运营公司、社会资本利用各类资产建设集中式光伏,因地制宜开展绿色电力直连,积极满足出口导向型、高能耗、新建项目等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各收益方由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利益分成比例。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谋深做实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后半篇文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qtcb5970@163.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06室体改处(邮编401121)
附件:1.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谋深做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后半篇文章”,加快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产业能级壮大
1.落实各类惠企资金政策。对照《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重庆市稳定外贸发展若干措施》《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重庆市优化服务企业政策包》梳理的政策措施,全力落实企业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各项补助资金。
2.提升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使用后付费、以权代股、转化收益分配、技术转移职称评聘“五项机制”改革,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新模式,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达到70%及以上。
3.支持创新类产品证券化融资。合理归集企业知识产权、数据等创新资源要素,积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保险产品,支持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软件著作权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4.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使用开发区内标准厂房、产业楼宇等存量资产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按照《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使用存量资产力度较大的集聚区、重点楼宇等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二、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5.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独立投资或联合第三方服务商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搭建智慧能源管控系统,实现电力灵活调度。稳妥有序推进开发区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大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开展直购直销,自主选择供气路径。
6.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与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等单位进行常态化协商联动,畅通企业融资信息,积极为开发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性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内。鼓励开发区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或联合发展担保业务。推动实施“园区技改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扩大再投资信贷支持力度。
7.缓解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鼓励开发区通过“先租后售”等方式,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定制工业厂房。
8.支持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将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适用范围,由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扩大至营利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可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单价以协议方式续期。
9.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分割登记转让。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开发区内企业因产业发展需办理工业项目用地产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由企业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分割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再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招商、税务、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研究后形成分割处置意见,转让双方持分割意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10.支持存量产业用地功能转换。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在确保区县产业用地总量平衡、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经区县政府综合统筹,支持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用途(房地产用地除外)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项目、规划调整等情况,对未实施且不再使用的用地,经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腾退的相关费用、指标进行抵充使用。
11.支持工业房产限期内改造盘活。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满足不改变用地主体、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提供全域旅游发展所需的旅游休闲服务,举办养老、健康、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等,在五年内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转型升级满五年,土地使用权可不收回,产权人应当完善用地手续,按国家及我市的地价政策补缴地价款。对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调整用地规划、不开挖扰动土壤的工业遗存再利用项目,可以开展简便的土壤环境状况适应性评价;五年过渡期结束、需要调整用地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12.加大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支持力度。经确认后的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减按国家和全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一档区域每平方米68.6元,二档区域每平方米37元,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用房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政策。
13.支持商业物业资产证券化。通过签订长期租约、优化租金支付方式、引入优质商户等措施,推动一批核心区域写字楼、公租房配套商业、临街商铺等优质资产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产品。对于可发行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但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产,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国家及全市有关政策规定需保留划拨性质的住房类型之外,允许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协议出让地,并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加快发行公募REITs产品。
14.支持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光伏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楼宇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按需开展用户侧储能电站、虚拟电厂等建设。鼓励开发区运营公司、社会资本利用各类资产建设集中式光伏,因地制宜开展绿色电力直连,积极满足出口导向型、高能耗、新建项目等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各收益方由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利益分成比例。
15﹒优化开展各类评估评价。探索在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开展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防洪等事项整体性评估,除有明确规定或负面清单的事项外,在开发区内已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评估。
16.加大开发区薪酬激励支持。全面落实开发区薪酬激励措施,区县对开发区公务员绩效奖金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倾斜的上限,依据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具体按照《创新园区开发区薪酬激励若干措施(试行)》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市有新规定的,本政策措施同步调整。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5年1月,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开发区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2024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29年)》(渝府办发〔2024〕97号),要求制定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谋深做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后半篇文章”,加快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充分衔接国家有关部委,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重庆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共3个部分16条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促进产业能级壮大。包括落实各类惠企资金政策、提升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支持创新类产品证券化融资、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4条,重点是通过科技创新、产业转型、资金补助等各类政策,进一步支持开发区产业能级发展壮大。
第二部分,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包括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分割登记转让、支持存量产业用地功能转换、支持工业房产限期内改造盘活7条,重点是通过强化能源、金融、土地等要素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开发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第三部分,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包括加大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支持力度、支持商业物业资产证券化、支持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光伏产业、优化开展各类评估评价、加大开发区薪酬激励支持5条,重点是通过各类“减环节、降费用、增收益”等支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开发区提升市场化运营和服务能力。
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