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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7  来源: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  作者: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  浏览次数:741
第一、煤电联营的方向。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

第二、煤电联营实现形式。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

第三、重点发展坑口煤电一体化,鼓励煤炭净调出省(区、市)内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采用煤电一体化模式。

第四、优化推进中东部省份煤电联营。中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优先在本省大型煤炭基地内布局,争取实现煤电联营;东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考虑煤电联营。

第五、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煤电联营。鼓励煤矿项目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开展煤电联营。

第六、鼓励发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力企业积极利用煤泥、中煤等低热值燃料资源,充分发挥运距短、储存成本低、发电成本低等优势,统筹考虑建厂条件、电力市场、供暖供热、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诸多因素,优先安排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

第七、支持异地煤电交叉持股。鼓励煤炭净调入省(区、市)燃煤发电项目与其他地区煤矿通过交叉持股实施煤电联营。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具有长期稳定电煤供销关系的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

第八、鼓励通过合并重组实施煤电联营。支持在运燃煤电厂和煤矿突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途径实施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

第九、约束激励政策

►优先释放煤电联营煤矿项目优质产能。提高产能指标折算比例,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煤矿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提高为300%。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

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上网电量。

►支持煤电联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

►保障煤电联营项目煤矿跨区运输铁路运力。

►落实煤电一体化项目厂用电相关政策。

►加大煤电联营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开展煤电联营。

►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监测鼓励。

►煤炭进口优先保障煤电联营机组用煤。